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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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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多年来组织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以新法观察、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三个板块,“汇总一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反映知识产权律师的思考和探索,帮助社会 ...

 

编者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多年来组织编写《中国知识产权律师年度报告》,以新法观察、典型案例、重点关注三个板块,“汇总一年来知识产权领域的最新发展,反映知识产权律师的思考和探索,帮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新情况,助推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本所朱彦臻律师作为编委会反不正当竞争小组的一员,参与了2021、2022和2023年度的撰稿工作,从本期开始,逐期分享朱律师撰写的文章。

案情聚焦:

      北京古北水镇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北水镇公司)为北京市密云区注册成立的公司,2010年北京市政府批准密云县(现密云区)政府开发古北水镇国际休闲度假区项目,2014年北京司马台长城脚下“古北水镇”旅游度假项目开始营业。2014年2月12日北京小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壕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推广、专利转让、商标转让与代理服务等。同年2月16日,小壕公司申请注册第14073131号、第14073132号“古北水镇”商标,并于2015年4月28日获得核准注册,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为第33类白酒及第25类服装、鞋帽等,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2016年4月14日,小壕公司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古北水镇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司马小烧酒上侵犯其“古北水镇”注册商标权。
      古北水镇公司起诉并请求:(1)判令被告小壕公司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5万元及合理支出3.5万元,以上共计50万元,(2)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已经不限于同行业之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通常是抽象存在的。如果经营者之间因具体法律行为和法律关系的存在而建立起特定化的联系,应认定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倘若经营者以不正当的方式与竞争对手或其他经营者争夺交易机会,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受损害的经营者即有权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救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不仅在经营范围上存在交集,双方关于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还存在争议,被告曾以涉案商标作为权利基础向原告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原告申请注册商标亦受到过涉案商标阻却,一方的不当行为可能会阻碍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原告与被告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竞争关系,原告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系在知晓其申请注册涉案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的情况下取得该商标的注册,恶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发送侵权警告函、提起工商投诉时亦知晓其实际上并不具有主张的权利基础,从而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原告的合法权益将因此遭受损害,其正常经营活动会受到干扰和影响,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当商标权人所持权利证书,系通过欺骗、故意隐瞒、利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等方式取得时,则该证书并非其行使商标权的合法权利基础。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元及合理支出3.5万元;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小壤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进一步明确,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它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构成权利滥用,不仅不能产生权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把不正当竞争关系拓展到非同业竞争者之间,而不限于同业竞争者之间。判决认为,按照通常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于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为同业竞争者,即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的经营者。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理解不宜如此狭义,只要实质上是以损人利己、搭便车模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从而获取竞争优势或破坏他人竞争优势,就可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关系的广义化,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由起初仅仅保护竞争者利益,发展到其立法目标不断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拓宽,由单纯的私权保护不断向实现市场管制目标发展的自然结果。
      二审判决对权利滥用的概念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认为行为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民事权利的,应当认定构成滥用民事权利。并认为,法律禁止权利滥用本质上是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这就给民事权利的行使进行了划界,滥用权利,不仅不能产生权利人追求的法律效果,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判决必然对商标代理行业抢注商标行为产生极大的遏制作用,因为其结果不单是不能获得商标权,还可能面临较高的赔偿责任。
【关联索引】一审案号:(2020)京0101民初6263号;二审案号:(2021)京73民终4553号。